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以下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此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免税车辆如果因转让后改变用户或改制后车型、用途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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