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旨在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健康发展。该《细则》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8年1月3日公布的《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细则》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结合行业实际,为解决网约车无序发展、巡网矛盾较为突出的问题,《细则》明确建立总量调控、动态调节、供需基本平衡的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兼顾行业融合发展和行业稳定。
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为解决网约车车辆品质不高、中长途网约车运输安全风险较大的问题,《细则》适当提高网约车准入门槛。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需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4年,且符合相应的车辆类型及参数要求。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在车身两侧前车门或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侧,喷涂或粘贴明显的运营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不得安装、配置影响行车安全的设施设备。新能源汽车需是国家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纯电动车型,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安全气囊4个以上,车辆整车购置税计税价格10万元以上;燃油(气、混合动力)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15万元以上。此外,车辆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8年,达到60万公里行驶里程或使用年限满8年等情形时需退出网约车经营。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等相关记录,并经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注册手续之后,方可上岗服务。
拼车、顺风车,每车每日不得超过4次
《细则》进一步明确网约车平台的承运人主体责任,要求平台建立健全车辆检测、驾驶员培训、动态监控等制度,合理设定抽成比例并公示,承担安全事故先行赔付责任。同时,首次对聚合平台作出规范,要求其公示接入平台信息,落实安全管理与投诉处理责任,不得干预价格及参与车辆调度。
针对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细则》明确其非盈利属性,相关权利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以合乘服务提供者采取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方式的,每车每日合乘次数不得超过4次,分担费用公里平均价不得超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公里租价的50%。违反规定的,按照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依法处置。
此外,明确驾驶员需遵守文明服务、按规使用营运设备等要求,禁止巡游揽客或接入无证平台;乘客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应文明乘车并按规定付费。
送还遗失物品,乘客需支付合理的运输费用
《细则》明确,乘客在乘坐网约车时,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和本细则的要求;不得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不得吸烟和抛洒物品,爱护车辆卫生、设施和标志,对车辆造成污损的,应当妥善处理;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人陪护;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及乘车途中所经路段发生的合法征收的道路、桥梁费;遵守预约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要求驾驶员送还遗失物品的,支付合理的运输费用。
开屏新闻记者 罗宗伟
一审 资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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