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一般为 45至60日,具体时长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是否需要延期。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及判决结果的概述:
一般审理期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
延期审理
如果案情复杂,仲裁庭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特殊情况下的一裁终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且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审理期限为两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一个月。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限,并规定了延期审理的条件。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一般为45日,若案情复杂,则经批准可延长至最多60日。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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